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516)

第一章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各项道路运政管理任务,努力实现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现代化,促进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精简、效能”的总体要求,结合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并据此考核运政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全体从事运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传统,严格遵循工作规范,不断开创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开、歇、停业和审验工作规范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筹建立项程序

    ()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包括客运、货运、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月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筹建立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立项批准书,规定其筹建时限,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审批筹建立项申请的原则是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县或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等。

    二、开业审批程序与权限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审批程序。

    1.筹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业参,担规定时限内筹建就绪后,即可填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电请由批准立项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受理开业申请的道路运政机构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派出人员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按批准的立项申请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应由集体研究。

    3.经批准开业的,审批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维修技术合格证、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下同),并告知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4.对批准经营客、货运输的,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照后,再向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同行。

    5.边境省、自治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申请后,应按经营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条件,审核其经营资格,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检,并在30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文批复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海关、边防等部门。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开业审批权限。

    1.从事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筹建省际或地际经济联合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发起方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征求有关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3.集装箱运输企业、集装箱货运站或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4.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的重要中转站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5.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6.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7.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三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9.除上述规定外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审批权限,按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批程序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立项申请的手续,由中方代表办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外方人员的申请。

    ()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定的意向书;

  4.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5.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6.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倌证明(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周时与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代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拟文上报交通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下级呈报机构返知申请人。

    ()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接受企业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核发经营证件时,应审核该企业提供的交通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的批准设立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法人执照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管理。  

四、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歇业申请、审批程序

    ()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并可要求申请人提前30天提出歇业申请,填写《道路运输歇业申请表》

    ()受理申请歇业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的有关材料,并在1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提前10天发布歇业通告。

    ()经营者正式歇业后,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其收回各种经营证件和运输票据。 

    五、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停业申请程序

    ()受理并批准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申请的,应当是原批准开业的机构。临时停业在1个月以上的,由经营者在停业5日前提出申请,经批准临时停业的,应当向经营者收回经营证件和专业票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临时停业期满需要恢复营业时,由原批准机构受理其复业申请。复业申请由经营者在复业5天前提出

  ()客、货运输经营者需要临时报停运输车辆的,由当地道路运玫管理机构受理,报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否则不作报停处理,经批准报停的车辆,应缴回道路运输证和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异动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异动变更。

    1  名称变更。

    11  因合并、分立、联营或隶属关系等改变时,由经营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的联营协议等。

    12  因住所或营业场所变动,由经营者说明变动原因,提交有关文件。

    13  因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原经营情况和申请计划。

    2  经营权的变更。

    21  经营者之间转让或买卖车辆、设备的,出让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持转让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车辆异动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程序办理。

    22  经营者向非经营者转让或出卖车辆、设备的,后者欲参与经营的,出卖方分别情况按“车辆异动”或按歇业、停业程序办理,受让方按开业程序办理。

    13  个人租赁或承包及因财产纠纷抵押等,发生产权和经营权的变更,由租赁或承包者持租赁或承包抵押协议书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的变更,应认真审查,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确

  定税费缴纳方式和管理办法。但此项内容不包括公有制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承

  包。

    ()营运车辆的异动变更。

    1  营运车辆的增加。

    11  对已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需要增加车辆的,由车籍所在

  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填报的《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进

  行审批。

    12  购买外籍营运车辆的,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购买者

  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开具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填报

  《预购或新增营运车辆申请表》,办理车辆转籍异动手续。

    13  经营者购置本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由购置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办理转户手续,并要求购置者提供乡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书面审查

  意见。

    14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按开业程序办理。

    15  外籍车驻本区域营运3个月以上的,由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经营者应提交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介绍信。审批同意的,

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2  营运车辆的减少。

    经营者出卖、调出、报废和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等,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要求经营者填报《减少营运车辆申请表》,交回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个体经营户还须交回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后,分别情况按转户、停业或歇业程序办理,转至外籍营运车辆还须开具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转出营运档案,并同时注销营运车辆记录。

    ()经营范围的变更。

    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因故需变更其经营范围的,由原批准开业的机构受理,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分别按同类变更和异类变更办理。

    1.客、货运输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如普通货运转为危险品运输、出租旅游转为班线客运等),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变更表》,经审批同意的,换发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同类变更,属扩大经营范围的按开业程序办理,属缩小经营范围的应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经审核同意的,换发有关经营证件,必要时向社会通告。

    3.经营范围的异类变更。由经营者填报《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作业区域变更表》,分别按开、歇业程序办理。

    七、开、歇、停业管理的后续工作

    ()开、歇、停业管理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源头,必须做好后续工作,为加强源泉管理打好基础。

    ()负责开、歇、停业登记、发证工作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和卡片,以便检索。

    ()对已工业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建立分户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申请开业时提交的各项书面资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业主或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车辆、设备异动记录,经营范围变更记录,规费缴纳记录和年度审验记录等。

    ()经办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对企业或经营业户、从业人数、车辆数、规费缴纳等,按月进行分类统计,提供领导和相关科室参阅。

    八、年度审验

    ()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进行年度审验。

    1.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时间组织审验;因故不能如期审验的车辆,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出具延期.审验的证明。

    2.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年度审验的时间,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年度审验由省级或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公布年度审验的具体安排和分发年度审验表。对’营运车辆较多的客、货运输企业,可以上门审验,其他的可分层组织集中审验。

    ()年度审验时应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收回年度审验表、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中道路运输证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代理证,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1.经营资质的评审。   

    2.经营行为的评审。   

    3.税费缴纳的情况。

    ()年度审验结果应记录在“年度审验表”,并存入分户档案中。

    ()除国家税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目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利用年度审验搭车收费。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货源管理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大宗货物和重点物资运输管理的范围,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拟定管理办法、措施,实施有效管理。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物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纳入指令性货源范围进行管理,统一调配和安排。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把国家重点企业、疏港疏站、大型库场、重点工程、外贸等单位的集散物资和能源、粮食、化工产品、危险品及由本地起运的跨省、市物资纳入指导性计划货源范围管理,推广合同运输。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做好货源调查,掌握货源的流量、流向、流时等信息,指导合理运输。

    二、集装箱运输管理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可装箱货源的管理,应根据可装箱货的品类,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方案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协调汽车运输企业与集装箱货运站之伺的关系,协助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进行运输工具的组织和计划任务的合理分配。

    ()协调两种运输工具以上或两程以上集装箱联运工作,实行一票直达,减少中转环节,促进集装箱货运发展。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甩挂运输。

    三、零担货物运输管理   

    ()零担货物运输线路的审批。

    1.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填报的《道路零担货物

运输线路审批表》。

    县内班线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15

日内予以答复;地()内班线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备案,20日内予以答复;省内班线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30日内予以答复;省际班线由起讫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并报部备案,30日内予以答复;国际班线由部审批。

    2.地()班线需经始发与终到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的,应先完备手续再上报。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属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的班钱申请表,应及时签注意见上报。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审批同意的班线申请表,在答复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时;同时抄送相关的同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报上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5.省际班线需要途经省卸货和配载的,须征得途经省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同意。   

    ()对审批同意开行的零担班线,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审批权限发放零担货运线路牌。

    ()零担货运站台的设立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依托中心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设立的零担货运站,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零担货运班线和站场·的开辟和设置,应遵循运输发展规划,做好协调,促进发展。  

    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家法令、军用或国际联运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担任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数核发危险品标志牌、灯和防静电胶带,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直接从事道路危捡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组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其他证件。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危险货物运输1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和摩托车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严禁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严禁自卸车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国家规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进行审批,并监督其按要求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要求合格的,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章”。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五、大型物件运输管理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宣传并督促大型物件托运人,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时,只能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运输企业承运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大型物件,不准受理经营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大型物件承运企业按规定悬挂标志旗和装设标志灯。

    六、禁、限运货物运输管理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禁、限运物资目录(数量、规格、种类等)通告。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限运物资除有明确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准运证件外,统一运输审批手续和对查处禁、限运物资的检后处理工作。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承运人按批准核定的线路、起讫点承运货物。

    七、货车营运标志牌管理   

    货车营运标志牌的种类有:国际和国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零担货运线路牌、定线货物运输标志牌、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货运出租车标志灯等。

    ()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范围: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

()货车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核《道路货物运输营运标志牌申领表》,查验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审批表等。

    2.根据分级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予以核发。

    3.收取工本费。

    4.登记入帐。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一、班车客运管理 

(一)客运班线审批程序。

    1  线路申请的受理。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客运班线的申请,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2  审批办法。   

    21  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的职权负责客运班线的审批。

    22  客运班线的审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

    3  审批权限。

    31  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县内客运班线的审批。

    32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县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33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地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34  交通部负责省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除省际间重点客运班钱外,省际间一般客运班线和省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4  审批程序和时限。   

    41  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15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钓,在批复的同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2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在自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20  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批权限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的同时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另一方可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43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札构必须在良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40日起,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批权限和授权范围内同意开通的,要在批复灯同时报交通部备案;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对授权范围内一方不同意开通的厂另一方可报交通部审批l对啼妣权隰外的客运班线,申请要提出审核意见,由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交通都,审批。

    44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必须在受理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同意开通的客运班线予以批复;不同意开通的,要及时予以答复。

    45  对穿越数省并需在起讫省之外、途径第三省补充客源的省际客运班线申请,车籍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审批或上报交通部前征求该省意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在自接到客运班线申请的次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  领取牌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经营者,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客运线路牌、客票和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等有关牌证。对经批准的定线班线,经营者在3个月内无故不经营的,视为自动放弃。

    6.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停改班次或变更营运线路的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停、改班次或变更线路手续。停运或变更经营线路的,收回各种证照。

    ()客运线路日常管理。

    1.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省际、地际、县际间客运班线需临时停线、改线、缩短及增减班次一个月以内的,必须在自接到《客运线路班次变动申请表》的次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2.一次性加班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有效期为当次班车往返所需时间。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班车客运运行班次、班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4.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建立客运班线管理档案,及时将班线变化、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册,掌握班线的变化和班车运行情况。

    二、包车客运管理   

    ()在审批包车客运时,须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所开行线路的条件。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必须根据由客流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包车票或包车预约书发放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省际包车客运,并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地、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下级道路运政管理

机构核发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但包车客运应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经营者包车完毕后要及时收缴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出租客运管理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对出租车核发统一的标志。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出租车装置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标准的计价器,并监督经营者在车内张贴收费标准、计费办法。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载、宰客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要按规定严厉查处。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和有关票据、牌证。 

    四、旅游客运管理 

    ()定班、定线的旅游客运按班车客运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定班;定线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其经营区域。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取得经营资格的,发放旅游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安排旅游客车在固定的地点发车。

    五、客运营运标志牌管理 

    ()标志牌核发的管理权限。  

    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分为省际、地际、县际和县内4种,由各省按交通部格式制作。

    1.省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交通部授权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2.地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3.县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4.县内客运班线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

    ()客运营运标志牌的发放程序。

    1.审查批准手续。发放前应认真审查线路审:定表、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上所列经营区域、线路等,包车要查验有关签批意见。

    2.在出库单上填写标志牌的种类、编号,并加盖印鉴。

    3.发出包车标志牌时应收回客运班线标志牌。 

4.收取工本费。 

5.登记入帐。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菏’围挂牌经臂、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i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偕理机构审核

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    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

  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计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  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

  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  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  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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