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动态
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规范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维护道路货运交易秩序,
促进现代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陆上货运交易中
心)是指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同意建立的,
为道路货运交易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交易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条件
的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户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
市场)是指符合有关专业规划布局,经市交通局认定,与陆上货运交
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联网,并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相应的
交易场所和设施条件的法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进行道路货运交易的活动
以及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是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对陆上货运交易巾心运作活动依法实施管理与监
督。
第五条(交易原则)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
提供便利的交易设施和条件,保证道路货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交易中心职责)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系统维护
(二)接受、汇总、分析交易市场生存的货运信息,发布道路
货运交品行情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制定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关运作规则;
(四)设计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使用协议基本格式和货运交
易协议格式推荐文本;
(五)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相关运输服
(六)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运作活动进行有关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交易市场职责)
交易市场应当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签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
使用协议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交易市场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为用户提供货运信息和集中交易场所:
(二)负责本交易市场的日常运作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注册用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用户卡的发
(四)受陆上货运文易中心委托为用户提供有关的运输服务。
第八条(用户条件)
取得用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经营者、具有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货主单位、具有合法身份的货运中介
(二)遵守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各项规定;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用户交易)
经交易市场注册取得用户卡的用户,应当与注册地交易市场签
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货运交易协议。
用户凭用户卡可在各交易市场从事道路货运交易活动。
用户提供的货运交易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交易市
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交易方式)
交易市场采用协商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并可以自由选择如
下场所进行交易
(一)在交易市场内交易;
(二)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
系统联网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交易。
第十一条(交割手续)
在交易市场内发生的货运交易,由货物承运人在交易市场办理
货运交割,并由该交易市场凭交割单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
联网的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发生的货运文易,由拥护单位通过该系统
将交易信息传输给交易市场,经交易市场确认并发回电子货运交割
单,用户单位根据电子货运交割单向交易市场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用户使用交易市场内的货运信息,在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
货运交易信息系统外发生的货运交易,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
交割或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
交易市场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用户与交易市场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陆上货
运交易中心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自律机制)
陆上货运交易户心和各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规范有序,并可通过联席会议、合约等形式建
立自律机制。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OO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