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动态

关于发布《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根据)

    为了规范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维护道路货运交易秩序,

  促进现代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陆上货运交易中

  心)是指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同意建立的,

  为道路货运交易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交易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条件

  的法人。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户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

  市场)是指符合有关专业规划布局,经市交通局认定,与陆上货运交

  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联网,并提供货运信息服务及相应的

  交易场所和设施条件的法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进行道路货运交易的活动

  以及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是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对陆上货运交易巾心运作活动依法实施管理与监

  督。

    第五条(交易原则)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

  提供便利的交易设施和条件,保证道路货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交易中心职责)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系统维护

    (二)接受、汇总、分析交易市场生存的货运信息,发布道路

  货运交品行情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制定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关运作规则;

    (四)设计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使用协议基本格式和货运交

  易协议格式推荐文本;

    (五)为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相关运输服

    (六)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运作活动进行有关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交易市场职责)

    交易市场应当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签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

  使用协议后方可组织交易活动,交易市场具有如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为用户提供货运信息和集中交易场所:

    (二)负责本交易市场的日常运作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注册用户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用户卡的发

    (四)受陆上货运文易中心委托为用户提供有关的运输服务。

    第八条(用户条件)

    取得用户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经营者、具有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货主单位、具有合法身份的货运中介

    (二)遵守陆上货运交易中心各项规定;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用户交易)

    经交易市场注册取得用户卡的用户,应当与注册地交易市场签

订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货运交易协议。

    用户凭用户卡可在各交易市场从事道路货运交易活动。

    用户提供的货运交易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交易市

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交易方式)

    交易市场采用协商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并可以自由选择如

  下场所进行交易

    (一)在交易市场内交易;

    (二)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

系统联网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交易。

    第十一条(交割手续)

    在交易市场内发生的货运交易,由货物承运人在交易市场办理

货运交割,并由该交易市场凭交割单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在交易市场外,与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货运交易信息系统

联网的用户单位和停车场所发生的货运文易,由拥护单位通过该系统

将交易信息传输给交易市场,经交易市场确认并发回电子货运交割

单,用户单位根据电子货运交割单向交易市场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用户使用交易市场内的货运信息,在陆上货运交易中心的道路

货运交易信息系统外发生的货运交易,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办理有关

交割或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

交易市场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用户与交易市场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陆上货

运交易中心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自律机制)

    陆上货运交易户心和各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

  陆上货运交易中心运作规范有序,并可通过联席会议、合约等形式建

  立自律机制。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OO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2002-9-20